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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化司字〔2014〕29号 关于印发《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6-04-27     信息来源:   【字体:
 

  广化司字〔201429 

  关于印发《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司属各部门: 

  现将《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 

  20141020 

    

                             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院党组“12项要求”的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部门负责人(含全资或控股公司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委、科学院党组以及院企业党组、广州分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国科学院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级部门负责人(含全资或控股公司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围绕经营,服务股东,扎实推进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干部队伍清正廉洁。 

  第四条 各部门、各全资或控股公司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分工范围,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法,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点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承担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同时对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在党风党建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落实党风党建具体工作;纪委书记在党风党建工作中承担监督责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承担经营业务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的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含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对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纪委、监察部门承担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含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根据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各部门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别承担以下工作。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规范和执行会议、庆典审批制度、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礼品登记及处理,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并组织修订完善;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报告、兼职、述职述廉、干部交流、任职回避等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党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院党组“12项要求”的落实情况、《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负责中层干部的考核,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出国(境)、轮岗等制度,并对上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招待费用的使用情况报告。 

  (四)科技发展部负责科研项目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财政资助项目和公司自筹资金、自主立项项目)申报审核管理,对科研项目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推动防治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设,制定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负责对科研道德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干部因公学术交流、出国(境)的管理。 

  (五)物业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落实和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基建项目验收。 

  (六)采购部、营销中心、销售事业一、二、三、四、五部、研发技术一、二、三、四部、南雄材料生产基地等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落实和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七)纪监审办公室挂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推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项目审计,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惩防体系建设纳入任期目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逐级签订个性化责任书。每年初开会研究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年中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在年终总结会(职工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上述责述廉,接受股东、员工评议监督。 

  (二)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科院党组和广东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领导班子廉洁从业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作1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或上1次廉政党课。组织对新任、连任、轮岗的中层干部、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任前廉政与诫勉谈话。组织开展廉洁从业专题教育,保证中层干部、全资或控股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活动。 

  (三)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公司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将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内控体系、信息化建设等紧密结合,建立和完善公司“三重一大”的科学决策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着力构建公司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提升管理,预防腐败。每年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堵塞制度漏洞。 

  (四)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制定落实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的配套制度的实施细则,规范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每年开展作风建设检查,对顶风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公开通报或曝光。 

  (五)加强审计监督与预算管理。坚持按照国科控股要求,做好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配合国科控股做好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坚持年度财政预算、月度经营活动分析、年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坚持执行资金使用、报销审批制度,加强内部规范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六)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落实院党组、企业党组、广州分院党组对纪监审工作的要求,健全机构,配齐队伍。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支持纪监审部门履行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查结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组织领导责任。及时组织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初牵头组织对公司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进行研究部署,结合上级工作安排,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责任。年中及时督导工作进展。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在年终总结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述责述廉,接受股东、员工评议监督。 

  (二)宣传教育责任。每年在公司作1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组织对新任、连任、轮岗的中层干部、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任前廉政与诫勉谈话。按时参加领导班子廉洁从业专题学习。带头参加其他廉洁从业专题教育,并督促中层干部、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活动。 

  (三)制度建设责任。针对公司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将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内控体系、信息化建设等紧密结合,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提升管理,预防腐败。每年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及时堵塞制度漏洞。 

  (四)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直接分管的业务领域及部门负责人的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五)作风建设责任。坚持以身作则,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坚决反对四风。积极组织研究制定落实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的配套制度的实施细则,规范三公经费支出,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 

  (六)廉洁自律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恪守企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七)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落实院党组、企业党组、广州分院党组对纪监审工作的要求,健全机构,配齐队伍。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支持纪监审部门履行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查结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书记为公司党风党建主要责任人,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组织领导责任。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公司党建年度工作计划,督导任务落实。加强对直接分管的业务领域及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年终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述责述廉接受公司党员、员工评议监督。 

  (二)宣传教育责任。每年在公司上1次廉政党课。组织对新任、连任、轮岗的中层干部、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任前廉政与诫勉谈话。按时参加领导班子廉洁从业专题学习。带头参加其他廉洁从业教育活动,并督促党员、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活动。 

  (三)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开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升管理,防范风险。 

  (四)作风建设责任。建立健全抓党风建设的工作责任,督促公司各党支部和党员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优良党风带作风促学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坚决反对四风 

  (五)廉洁自律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恪守企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六)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落实院党组、企业党组和广州分院党组对纪监审工作的要求,健全机构,配齐队伍。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支持纪监审部门履行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查结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公司纪委书记在党风党建工作中承担监督责任,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组织协调责任。协助领导班子制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协调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监督。 

  (三)检查责任。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等,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执行、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 

  (四)查办案件责任。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认真落实三报告制度。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责任。协助领导班子落实一案双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六)廉洁自律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恪守企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承担经营业务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的领导责任,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组织实施责任。协助领导班子制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加强对直接分管的经营业务领域及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在年终总结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述责述廉,接受股东、员工评议监督。 

  (二)宣传教育责任。按时参加领导班子廉洁从业专题学习。带头参加廉洁从业教育活动。督促所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教育活动。 

  (三)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分管经营业务领域和部门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开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升管理,防范风险。 

  (四)作风建设责任。建立健全分管经营业务领域的作风制度建设并开展检查。带头并督促直接分管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院党组12项要求、公司相关要求,坚决反对四风 

  (五)廉洁自律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恪守企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含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对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组织实施责任。对本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年度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任务落实。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党政领导班子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年终总结中述责述廉,接受员工评议监督。 

  (二)宣传教育责任。带头参加廉洁从业教育活动,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教育活动。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规章制度要认真组织宣讲。 

  (三)管理监督责任。针对本部门职责职能,完善工作流程,细化责任分工,健全规章制度。配合业务相关部门完善流程制度。每年对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检查,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四)作风建设责任。建立健全业务范围内的作风建设制度并开展检查。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院党组12项要求、公司相关要求,坚决反对四风 

  (五)廉洁自律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恪守企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实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签订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一届一次。 

  签订责任书分级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公司主要领导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公司主要领导与相关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经签订的部门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领导班子任中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和年度考核紧密结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本人述职述廉、员工评议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在对中层干部考核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含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在责任范围内,如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含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或虽有发现但姑息迁就而不认真及时进行处理的。 

  (三)由于疏于管理,致使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使国家、单位资产和员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拔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需要进行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中央、中科院、广东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央、中科院、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公司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