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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化司党字〔2017〕7号 关于印发《中共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准则》的通知
  作者:综合办公室    日期:2017-07-13     信息来源:   【字体:
 

广化司党字〔20177

关于印发《中共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司属各部门:

现将《中共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7710

 

中共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规范中共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化学党委)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111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重点任务》(中组发(2016)26号)、《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科发党字(2016)22号)等法规,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企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中国科学院京区企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科发企党字(2016)23号),结合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化学)及其直接投资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组成

第一条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分党组、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企业委员会等上级党组织的批复,在广州化学党委领导下,由广州化学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并分别组成广州化学党委会、广州化学纪委会;广州化学党委会议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广州化学纪委会议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副书记。

第二条 广州化学党委设置专门的办事机构、并分别设专职或兼职党委办公室主任和专职党务主管,在党委领导下,负责落实完成日常党务工作。

第二章 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认真履行广州化学党委在思想政治工作上的领导责任,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把党的政治、组织、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创新和发展优势。

    广州化学党委成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加强党性、宗旨、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四个意识”,提高领导水平与履职能力,结合中心工作,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专题调研和研讨等活动。

    第四条 认真履行广州化学党委在组织工作上的领导责任。

    (一)领导广州化学在党组织建设和议事决策等方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规范广州化学各党支部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民主评议活动。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坚持“四个服从”的原则,自觉服从组织的工作决策,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肃认真督导做好企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工作,按规定每年向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分党组、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企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认真履行广州化学党委在企业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领导责任。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积极倡导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党员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第六条 认真履行广州化学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加大综合考核评价和提醒、函询、诫勉力度。认真开展信访工作,配合中科院广州分院、国科控股等上级组织做好企业巡视工作,并督导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按照中科院广州分院分党组、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企业委员会等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领导广州化学及所属企业开展党的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健全企业本部及下属投资控股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实现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努力做到两手抓、两促进,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推动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各相关企业的公司章程。

第九条 广州化学党委书记是企业开展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专职副书记承担直接责任,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责任。

第三章 领导干部管理

第十条 负责考核推荐广州化学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人选,提交企业经营层按程序选聘。

第十一条 负责考核推荐广州化学全资或控股投资公司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人选,提交相关企业按法定程序选聘。

第十二条 健全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着力培养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科技创新队伍、市场营销队伍等,并促其廉洁奉公,努力实现经营目标;

第十三条 广州化学党委、纪委的换届工作,原则上与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同步进行,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分党组、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企业委员会等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

第十四条 广州化学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分党组、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企业委员会等上级党组织和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各党支部向广州化学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分党组、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企业委员会等上级党组织和领导部门有关工作部署和广州化学阶段工作重点等事项。

(三)广州化学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原则,重要管理规章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负责研究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创新创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广州化学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广州化学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广州化学党委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充分发挥股东会最高权利机构的决策作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员领导人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广州化学党委要引导企业改革发展,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对广州化学拟决策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按程序作出决定。

广州化学党委要在企业领导干部选用上发挥主导作用。

广州化学纪委要支持企业监事会在企业计划决策、财务审计、业务监管和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严格履行监督、执纪和问责的职责。

第十七条 广州化学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全体委员会议。经广州化学党委书记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和通讯会议。有关干部选任的提名推荐等事项,由广州化学党委研究审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审议。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在必要时可以列席广州化学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 广州化学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或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九条 广州化学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广州化学党委会议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广州化学党委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会议决策的落实。

第五章 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广州化学党委设置专门的办事机构、并分别设专职或兼职党委办公室主任和专职党务主管,在党委领导下,负责落实完成日常党务工作及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广州化学党委、纪委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应当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各项法规和中科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二十三条 广州化学党委、纪委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处置所辖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员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企业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企业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广州化学党委和纪委委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广州化学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委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广州化学党委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州化学党委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以及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广州化学党委将接受检查、通报、改组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政策法规、工作部署,以及广州化学党委研究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广州化学全资或控股投资公司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党支部可以参照本规则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并报送广州化学党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广州化学党委审议并报送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分党组、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企业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广州化学党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中国科学院企业党委。

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7年7月1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