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各基层单位做好安全工作,避免事故发生,根据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及赏罚分明原则,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公司在职员工、项目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在读研究生、实习生、进修生、合作单位派驻人员及客座人员等。
第二章 处罚
第三条: 处罚分为下列三种,各种处罚方式可并用:
1、批评教育;
2、罚款;
3、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级别及工资、辞退、开除)
第四条: 工作场所下班留锁匙在门上者(或未锁门),每次处以当事人 50元罚款。
第五条: 烘箱、冰箱及实验室实验装置燃烧、爆炸或破坏性冲料(破坏性冲料是指有固定资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冲料),事故责任人和该基层单位责任人分别处以 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下同)罚款;属责任事故或附带有贵重物品及药品(原料)损失的,将视情况加重处罚或合并其他处罚。
第六条: 中试及生产车间、器材仓库发生冲料、燃烧或爆炸,事故责任人和该基层单位责任人分别处以 1500元以下罚款;属责任事故或附带有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及药品损失的,将视情况加重处罚或合并其他处罚。
第七条: 实验室及生产车间因水龙头未关好或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工
作场所的浸水,视损失情况,对事故责任人处以 3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相邻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
第八条: 凡不按公司规定记录《安全工作日志》,根据公司管理部门检查登记达到两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登记达到三次的,对该记录人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 500元以内的罚款。遗失或毁坏《安全工作日志》的,对记录员处以300元以内罚款。
第九条: 中试车间、生产车间及器材仓库不进行隐患分析、不报告安全隐患、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公司管理部门两次书面通知后仍未执行并完成上述工作的,该基层单位及基层责任人分别处以 500元罚款;若因此而发生责任事故,将按情况加重处罚。
第十条: 凡发生事故,损失在 2000元以上(由公司财务部门核定)或有人员轻伤未致残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取消有关人员和该基层单位责任人当年度的优秀个人及各种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凡发生事故,有人员受重伤致残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取消有关责任人和该基层单位责任人当年度的优秀个人及各种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资格外,还将降低其岗位级别及工资水平,涉及法律责任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采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司还将依据政府、科学院有关规定及本条例原则,对有关事故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 因发生各种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可分为两种, 各种奖励方式可并用:
1、表扬
2、奖金奖励
第十五条: 发现火灾或爆炸事故并及时报告者,给予 50-500元奖励(事故当事人除外)。
第十六条: 发现水管爆裂或工作场所漫水并及时报告者,给予 10-200元奖励(事故当事人除外)。
第十七条: 发现公共场所供电线路隐患并及时报告者,给予 20-4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发生各类事故后及时参与抢险和扑救者,视情况给予 50-500元奖励(事故当事人除外)。
第十九条: 抓获现行犯罪分子,给予 100-5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及时报告各类事故或案件情况、积极参与各类事故或案件抢险处置,有突出贡献者,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物业部负责组织实施。 奖励或处罚由 物业管理部根据具体事实和本奖惩条例 提出初步建议意见,经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对事故的认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款,凭物业部开具的处罚通知单由公司财务部直接划扣。罚金统一由公司财务管理,作为安全专项费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处理案件、事故所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当事部门(或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对参与事故处置工作有功人员认定,由物业部执行有关表扬、奖励工作。奖金费用由公司经费开支。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司物业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