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办【2011】3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培训
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www.gdsjxjy.com)和广东人才培训网(www.ca163.net)学习。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
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按《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统一网上发证
今年开始全省统一网上发放继续教育证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www.gd.lss.gov.cn/jxjy/)已经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登记、审核、认定和发放证书、证书查询等功能。为配合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工作,请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登陆注册,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积极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良好服务。考虑2010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便于工作衔接,去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10年继续教育要求,补修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后,可补发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审核发证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一项严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发证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厅继续教育处联系。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粤人社函【2011】3501号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省直各单位: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和《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329号)下发后,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十分重视,尤其是今年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正抓紧登记继续教育情况、申领年度继续教育证书。为了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利条件,确保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证书发放方式
一是继续用证书套打方式,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到我厅继续教育处打印继续教育证书。
二是对完成年度学习任务,经管理系统审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证书打印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系统中将查询到的继续教育证书用截图的方式保存并打印,送我厅继续教育处验证盖章。
二、明确审核权限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的精神,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学时计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业主管及行业组织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按其要求执行,没有发布指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又没有提出审核要求的,参加培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参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等专业科目的学时折算由用人单位确认;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商定,参加培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等的学时计算由用人单位确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