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根据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所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所规定的日期返校。如因故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请假,病假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三、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四、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所期间须凭医务室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科研教育部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分管研究生教育所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经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由科研教育部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分管研究生教育所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根据我所奖助学金规定,如果一学期内事假累计在8-30天之内,将按比例扣发等级奖学金。
六、请假人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七、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到研究生部办理销假手续。
八、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研究生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一学期累计超过两周;
(二)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返所;
(三)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十、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23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