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课程开课指南
第一章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所博士生培养方案,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课程设置除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外,每个学科按不同的课程属性分为理论基础课(2学分)和专业课(2学分)两类,统称专业学位课。
每门课必须制定课程大纲,列明教学目的、预修课程、指定教材和参考文献。
第三条 基础理论课注重系统性和基础性,要求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专业课是为了适应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学科发展的前沿,反映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最新发展。
第二章学时与学分
第四条 学时是指博士生学习课程内容所需要的时间,它包括课内学时和课外学时两部分;学分是研究生课程学习量的记录。博士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所修课程通过考核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条 开课教师根据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课程类别等拟定课内学时和课外学时。
第六条 学分的制定原则:学生获得1学分一般需要用20-30学时(含课内学时和课外学时),应根据课程的内、外课时,核定该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理论基础课、专业课的课内与课外学时比一般应不低于1:1.5。
第三章开课与考核
第八条 专业学位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备教授、研究员以上职称,可由学生的指导教师担任。专业学位课程须在博士入学后一年内修完并将成绩表交到所研究生部。
第九条 专业学位课程由导师根据所从事研究方向在制定培养计划时确定授课内容和修课时间,由导师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属性、预修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内容提要、教材和主要参考书、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等。
第十条 专业学位课程考试采用课堂闭卷、开卷、读书报告或所学位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其它类别的课程考试由开课单位和主讲教师决定,但应保证学生独立完成。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由三位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每门课必须单独填写“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程成绩考核表”。考试成绩由考核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所研究生部
二○○四年十月